某高校委托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紅外報警系統(tǒng)和安全門禁系統(tǒng)項目,該項目采用綜合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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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開標,共6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并通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供應商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公告發(fā)布7天后,排名第二的B供應商向該中心提出質疑。
B供應商在質疑函中表示,其價格遠低于其他投標供應商且招標文件要求的各項證明材料最齊全,理應自己得分最高,據此B供應商認為一定是評標委員會評審錯誤導致自己失去中標資格,要求該中心重新組織評審、改正評標結果。
收到質疑函后,該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相關規(guī)定及時將質疑內容告知采購人及中標供應商并啟動質疑處理程序,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
原評標委員會對照招標文件要求和B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復核,發(fā)現B供應商雖然價格分得了滿分,但是技術評審部分因為很多證明材料不滿足評分細則要求而加分較少,因此,B供應商得分低于中標的A供應商。評標委員會評審并無錯誤,B供應商質疑不成立。
報價最低且證明材料齊全,意味著能中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