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名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在獨立保函下,保函受益人即債權人無需證明基礎交易合同的是否得以執(zhí)行,無需提供受益人是否嚴格履行基礎合同項下應當履行的義務, 擔保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內一旦收到受益人 (債權人) 提交的符合保函條款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書面索付單據(jù), 就應當在保函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
連帶責任保證
依據(jù)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工程擔保的保證人在開具擔保保函時,因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不同分為一般責任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為一般責任保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為連帶責任保證。
對比一般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即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并不具備一般責任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行使索賠不一定按照“債務人-保證人”的順序,而是既可以選擇債務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通過對“獨立保函”與“連帶責任保證”概念與特點的了解,可以發(fā)現(xiàn)在相應的保函背景下,保證人存在不小的業(yè)務風險。
獨立保函的索賠特點與欺詐風險
保函在性質上有獨立性保函與從屬性保函之分,傳統(tǒng)保函多為從屬保函,即保函是作為基礎合同的附屬性契約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而存在、變化、滅失,保證人是否承擔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取決于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人確實違反基礎合同約定,并不承擔違約責任。而這種證明,往往需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獲得,因此,“從屬保函”既是一項重要的索賠前置條件,也是保證人為其擔?;顒咏⒌囊豁椫匾L險保障。
獨立保函則不同,雖然同樣依據(jù)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即具備獨立的效力。獨立保函的受益人(債權人)提出索賠要求,保函開立人(保證人)無需考量其基礎合同交易是否得以執(zhí)行或其是否嚴格履行基礎合同項下應當履行的義務,更無權以調查債務人是否真正違約拒絕付款賠償。獨立保函的付款條件,僅取決于保函本身,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保證人就需承擔付款責任,不得拖延,不得拒付。
換句話說,獨立保函下的保證擔保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的索賠單據(jù)與保函文本規(guī)定的單據(jù)形式不符”對受益人的索賠申請?zhí)岢隹罐q,否則無法拒絕相應的付款賠償。這一方面較為有效的保障了受益人的索賠權利,令索賠活動擺脫過往繁瑣復雜的狀態(tài),更為便捷簡單;但另一方面,這種便捷性也引發(fā)了一些不誠信受益人的欺詐索賠,即保函欺詐。
獨立保函下,保證擔保人(以銀行為主)更希望獨立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礎交易活動之外,只要單據(jù)相符,保證擔保人即付款。這主要受獨立保函在上文所述的保函特點影響,即獨立保函源于基礎交易,但卻表現(xiàn)的與基礎交易相分離。保證擔保人基于此更希望將獨立保函簡單化,以此避免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精力涉入具體交易活動中,減少關注具體交易過程、細節(jié)的必要。
在這樣的情況下,保證擔保人在整個基礎交易活動中,無論對于受益人(債權人)還是保函申請人(債務人),都不可避免的出現(xiàn)信息不對稱,為保險欺詐的出現(xiàn)提供了條件。如,受益人與保函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或受益人通過偽造或虛構索賠單據(jù),對保證擔保人進行惡意欺詐。因此,這客觀上要求在保函開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