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招投標法的立法原意來看,該法主要在于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法律規(guī)定招標人、中標人簽訂合同書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梳理、整合以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達到方便合同履行以及監(jiān)管的目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的合同書與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成立的合同在實質性條款上應當一致,如不一致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招標人、中標人訂立的合同書可以在履行細節(jié)方面進行不背離實質性條款的約定,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能夠產生承諾生效的后果,也即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成立后即生效。至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對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細化和確認,不能影響當事人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招標過程中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而非備案合同。中標合同只是對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進一步確認、明確和規(guī)范化。因此,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招投標形成的施工合同,合同應定義為“包括招投標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內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文件”,而不是限于合同協(xié)議。施工合同通常的解釋順序為: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其他合同文件。只要合同協(xié)議不背離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將合同協(xié)議書作為第一優(yōu)先順序是可以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協(xié)議書在實質性條款方面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那么顯然這些條款因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不能產生約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應當以招投標文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中標合同通常稱為白合同,是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另行訂立的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可被稱為黑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過去備案合同一般為白合同,與備案合同在內容上有實質性變化的合同為黑合同。目前,中標合同強制備案的規(guī)定已經取消,因此,強制招投標的合同的效力與是否備案無關。中標合同并非不可變更,一是可以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合理地變更非實質性的內容,二是即使變更實質性內容,只要是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發(fā)生的重大變化導致即發(fā)生情勢變更,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