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針對特定投標人設置傾向性條件,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第四十二條 投標文件報價低于招標文件確定的異常低價警戒線的,投標人未提供說明或者提供的說明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依法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中自主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投標人以低于異常低價警戒線的價格中標,并對此作出說明的,在簽訂中標合同后,不得以說明的事項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