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有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或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投標人不得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弄虛作假的行為。
違反前述規(guī)定的,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