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正著手修訂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相關(guān)交易規(guī)則,您所反映問題,將在下一步修訂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時統(tǒng)籌考慮。
十一、《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第22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問題1:“退出磋商”的意思是磋商中途供應商視情況可以退出;若正在磋商時,供應商提出“撤回響應文件”的,其最終結(jié)果跟中途退出磋商的意思差不多。如果“退出磋商”和在磋商時的“撤回響應文件”沒有區(qū)別的話,在磋商途中,供應商可以把“撤回響應文件”轉(zhuǎn)變成“退出磋商”,供應商就不用受到相應的處罰了。那么“退出磋商”和“撤回響應文件”到底有何區(qū)別?麻煩領(lǐng)導解惑。問題2:“供應商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這個“情況”是指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退出?因為法律法規(guī)好像沒有相關(guān)對“情況”的規(guī)定,供應商是否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出磋商?問題3: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截止時間后提出撤回響應文件,那磋商小組是否應該接受這個供應商的撤回要求?如果只有三家供應商,其中一個供應商此時提出撤回投標文件的,那么磋商小組是繼續(xù)進行評審還是終止評審?
答:1、74號令規(guī)定的“供應商在提交相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是指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尚未開展磋商前撤回響應文件。供應商這種情形會對采購活動產(chǎn)生影響,違背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收取的磋商保證金不應當退還。在磋商活動開始后,提交最后報價前供應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證金應當退還供應商。
2、供應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種原因,法規(guī)未做限制,也就是說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3、如果供應商在截止時間之后撤回響應文件,剩下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政府購買服務的和特殊科研項目不足兩家)時,應該終止采購活動。當然撤回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該不予退還,還應報財政部門對其不誠信行為予以處罰。
十二、某一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標的為燃料油,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有3家燃料油銷售公司參加投標,其中2家投標“中石油”的燃油。請問投標“中石油”的2家燃料油銷售公司,是否按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處理?
答:留言所述2家供應商提供相同品牌標的物的情形,應按相同品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