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包)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采購文件提出質疑。
項目設立、項目預算、采購方式、組織形式、進口產(chǎn)品核準、采購需求調(diào)查過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合同履約等不屬于可質疑事項。
(十五)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提出質疑可使用財政部制定的質疑函范本,該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購網(wǎng)下載專區(qū)下載。
(十六)質疑供應商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提交質疑函的,提出質疑日期為質疑函在電子交易平臺提交當日。質疑供應商通過郵寄提交質疑函的,質疑供應商應在質疑期內(nèi)交郵,并承擔郵寄費用。質疑供應商現(xiàn)場遞交質疑函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向質疑供應商出具簽收回執(zhí),注明接收日期。
四、質疑的處理和答復
(十七)對于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nèi)提出的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八)供應商提交的質疑函缺少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事實依據(jù)、必要的法律依據(jù)、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簽章等內(nèi)容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通知其在法定質疑期內(nèi)補充、完善。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nèi)未按要求補充、完善的,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初步證據(jù)認為質疑供應商權益未受到損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屬于潛在供應商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明材料。經(jīng)營主體明顯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不屬于潛在供應商。
(十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質疑事項進行核實:
1.取得相關單位或人員書面情況說明;
2.組織原評審小組進行復核;
3.組織質疑供應商、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辯論、質證;
4.委托專業(yè)機構或提請有關部門出具專業(yè)意見;
5.組織專家論證;
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二十)質疑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質疑函中相關內(nèi)容及時抄送相關當事人。相關當事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nèi)就質疑內(nèi)容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相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作說明或未提交證據(jù)、依據(jù)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二十一)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評審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在線或現(xiàn)場集中協(xié)助答復質疑。
原評審小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質疑處理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二十二)質疑供應商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或其他書面形式撤回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再作出質疑答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視質疑事項已核實情況,確定是否修改采購文件或者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