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福田區(qū)財政局發(fā)布2023年21號政府采購裁決結果,涉及項目為福田區(qū)公辦學校教學光環(huán)境提升項目 ,本項目采購產品主要是護眼燈,用于福田區(qū)學校的照明改造,總預算4600萬元。去年12月30日開標。
本項目開標后就受到了廣泛質疑,先后有四家供應商對項目進行了質疑,質疑點有十多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光源燈具要求超過了國家標準,比如要求教學黑板燈和教學護眼燈的額定功率≤35W,這一規(guī)定與市場主流教育照明的廠家生產的燈具實際情況(36W-48W之間)不符,同時照明效果也和燈具節(jié)能指標無關。
二是提出了極高的對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求供應商有信息系統(tǒng)安全三級證書,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分級的第三證書,企業(yè)要達標需要在包括物理、網絡、主機、應用、數據5個方面進行信息防護,比如機房應區(qū)域劃分至少分為主機房和監(jiān)控區(qū)兩個部分,機房應配備電子門禁系統(tǒng)、防盜報警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機房不應該有窗戶,應配備專用的氣體滅火、ups 供電系統(tǒng);等,根據2007年出臺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guī)定,三級信息安全適用于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統(tǒng),其受到破壞后,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學校的照明控制顯然不在其中。
此外,投訴人認為本次采購的核心產品為教學護眼燈,其信息化物聯綜合管理平臺僅僅只是一個輔助功能,起到錦上添花的作用,而招標文件對管理平臺的參數就設置20項之多,重要參數達到7條,占比30%以上,其分值設置偏重,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
福田區(qū)財政局最后判定,本項目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訴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行動。
本項目是典型的“喧賓奪主”,采購主體是燈具,而燈具需要進行一定的信息化控制,而招標方故意推高信息化,乃至信息安全的權重,打壓其他照明供應商,因為一般的照明供應商根本沒有信息安全防護的資質。
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結果公告(福財書〔2023〕21號)
一、項目編號: FTCG2022000367
二、項目名稱: 福田區(qū)公辦學校教學光環(huán)境提升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四川科盟照明有限公司
地 址:大英縣工業(yè)園區(qū)嘉創(chuàng)產業(yè)園
被投訴人1:深圳市福田區(qū)教育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qū)新洲九街6號
被投訴人2: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qū)西麗街道沙河西路3185號(南山智谷A座27樓)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事項1: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中的產品功率、尺寸、樣式、外觀、結構(額定功率≤35W、面板采用微晶面光學防眩透光板、長1200mm±10%,寬300mm±10%,高20mm±10%、長1200mm±10%,寬106mm±10%,高60mm±10%、芯片不帶光學透鏡,單燈不少于238顆,單顆額定功率0.2W。透光罩材料為PC、PS、PET微棱晶防眩材料)的要求與國家標準無關聯,以上條款的設置,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投訴事項2.(1):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中的額定功率、輸入功率≤35W的要求與國家標準無關聯,涉嫌指定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